2022最新一般纳税人进项税抵扣标准(小规模期间取得)

1、是不是一般纳税人?

如果不是一般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当然没有抵扣一说,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不存在抵扣进项税的说法。

但是这里的情况是,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进项税,转为一般纳税人后能否抵扣,所以这里的身份已经是一般纳税人了,是站在一般纳税人角度谈抵扣问题,所以第一个判断是可以通过的。

我们是一般纳税人、也取得合法合规的抵扣凭证,是不是就都能抵扣了呢?

当然不是。

我们还要看购进这项商品或服务的用途。

税法采取列举方式明确了不得抵扣的情况。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当然,还有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也不得抵扣。

所以,到了关键的一个判断点了,虽然你现阶段是一般纳税人,也取得了合法的抵扣凭证,但是你的这个进项税的用途是什么呢?

你是自己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进项税,我是否可以怀疑你进项税是用于简易计税的了呢?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税方式都是简易计税,也就是直接按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不是按照购进抵扣法。

所以如果你的进项税是用于简易计税了,自然是肯定不能抵扣的。

但是小规模期间取得的就一定是用于简易计税了吗?很显然不一定,比如我小规模期间购进的货物,但是一直没卖出去,我变成了一般纳税人后,才卖,这个时候按一般计税开13%的发票,但是你不让我抵扣这个货物的进项税,合理吗?

很显然我觉得不合理,我亏大了,一头按13交税,另一头13的进项税又不抵扣,直接变成了成本,重复纳税了。

但是如果我让你抵扣,万一你这个货物不是变成一般纳税人后才卖的,你之前就卖了,按照1%开的发票交的税,现在你又抵扣,这也不合理,你占了国家的便宜。

所以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税务局可能无法知道你这个货物到底是用于简易计税了,还是一般计税了。

怎么办呢?税局有么有类似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其实,你们看,这个条文的规定,其本质是什么,本质就是证明你小规模期间是没有按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的,也就变相证明了你小规模期间取得的进项税肯定是用于后期变成一般纳税人后一般计税的,这种情况让你抵扣自然人是符合原理的。

但是这个文件也是很严格的,要求的是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这个条件的判断很严苛,假如你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申报过一次增值税,可能税务局都以此条文来不让你抵扣。

那像文章开头读者的这个情况,如果他确实是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都没有过收入,那它完全可以以这个文件为依据做抵扣处理。

但是如果不是呢?比如他之前有过收入呢?那怎么办呢?一刀切不让别人抵扣进项税?

就拿这个案例来说,假如这个公司就是以建设房屋出租为经营业务的,现在是一般纳税人,出租一般计税9%,如果建设房屋的进项税9%不然人抵扣,就是严重的重复纳税,纳税人的负担也是非常重的。

所以我觉得还是要回到问题的本质,不能一刀切的完全不让抵扣,怎么解决呢?其实可以让纳税人写说明,提供资料,证明该不动产的使用经营时间,以此判断到底产生经营结果的期间是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还是一般纳税人期间。

就算其有部分经营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在无法分清楚多少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采取销售额的比例进行划分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即可?

这些就是纳税人需要和税务局进行沟通协商解决的。

由此我们也可以得出,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要进行一些重大的事项变化的时候,我们是否还是要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做个提前的筹划准备呢?比如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这种,是否应该有个提前的规划?我该处理的存货是否及时处理一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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