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规定:对于参赛运动员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运动员获得省级以上奖金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但运动员受到省级以下政府的奖励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对运动健儿的直接奖励支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十条的规定,直接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是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的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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