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个独、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请问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如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复:

①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参考: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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