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个独、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个税是否需要汇算清缴?

答复:

不需要。

参考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个体工商业户属于查账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果属于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需要汇算清缴。

参考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第十条规定,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年终不再进行汇算清缴。

参考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5.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B表)(C表)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填报说明规定,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qiaomu818.com/cszx/7203.html

(0)
上一篇 2022年2月15日 上午9:50
下一篇 2022年2月15日 上午9:51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