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受理的条件应如何理解?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此条可用公式表示:(已转让可售建筑面积+出租或自用可售建筑面积)÷总可售建筑面积≥85%。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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