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代开发票,哪些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答复:

自然人去税局代开的以下发票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支付方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1.咨询费;2.服务费;3.设计费;4.审计费;

5.审稿费;6.课酬费;7.演出费;8.翻译费;

9.代理费;10.介绍费;11.代办费;12.劳务费;

13.化验费;14.测试费;15.展览费;16.其他。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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